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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和井田制


井田制,是古代奴隶社会的一项土地管理制度,萌芽于夏商时期,西周时期得到了发展与广泛实施。这制度将耕地划分为若干方田,每块田长、宽各一百步,称为"一田",总面积约百亩,由一名农夫负责耕种。田与田之间,道路和沟渠纵横交错,形成类似汉字"井"的形状。

  在井田制度下,领主强制庶民集体耕种土地,每一"井"包含九块方田,其中八块为私田,分配给八户农夫,产出归农户所有;中间一块则为公田,由这八户共同耕作,全部收成归属领主。

  然而,西周时期强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井田的土地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周王,农夫仅拥有耕种使用权。周王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臣下,他们成为土地的实际领主,并定期向周王缴纳贡赋。这些领主对所受封的土地仅有享用权,不可买卖或转让,同时,耕作土地的庶民亦被视为领主的附庸,无法自由转业,一生都与土地紧密捆绑。

  西周的各级土地领主将大片肥沃、位置优越的良田划为公田,由田官管理。田官会在冬季安排劳动力,按劳动者体质及年龄进行两两配对,即"耦耕"。春季到来,庶民便在黎明时分被驱赶到领主的公田劳作,田官会在入口处清点人数,监督劳动过程,日落才允许他们收工。秋收之时,公田的丰厚产出皆归领主所有。冬闲时节,庶民还需为领主从事杂役。

  领主会将城市周边较好的土地分给同族的平民,这些人居住在城内,被称为"国人"。国人虽无需交纳租税,却必须承担军赋和兵役,平日提供一定量的军资,战时则须披甲执戈,自行筹备作战物资。国人可接受教育,学习礼仪和军事技能,战时充当士兵,但他们社会地位并不稳固,一旦战事不利,很可能沦为奴隶。战争过后,即使返回家园,也可能面临农田荒芜,生活陷入困境。

  至于远离城市的贫瘠土地,则分配给居住在野外、被称为"野人"或"氓"的庶民。他们遭受歧视,没有任何权益保障,只负责为领主耕种土地和从事杂役,只有在完成领主田地的劳作后,才能耕种自己的一小块土地。

  西周中期,私田耕作者开始占据部分土地,贵族间的土地交易现象渐现,标志着土地个人私有制的萌芽。至春秋后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政策,实质上承认了私田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权,井田制开始瓦解。随着铁器的普及和牛耕技术的推广,封建地主对农民的新式剥削关系逐渐形成。至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明确提出"废井田"、"允许土地买卖"等措施,确立了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至此,井田制完全崩溃。

  井田制是周朝的核心经济体制,以此为基础,周朝构建起了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架构——分封制。在周朝建国初期,统治者开始大规模分封诸侯,主要对象包括同姓王族、异姓功臣以及古帝后裔。如周成王之弟叔虞被封于晋国,姜子牙被封于齐国,商王后裔微子启则被封于宋国。

  周公姬旦辅助周成王稳固政权七年之后,为强化周朝统治,他“制礼作乐”,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君臣宗法秩序和社会等级制度。这套制度确保了周天子无可争议的最高统治地位,同时通过血缘关系维系,明确规定了王位继承原则: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嫡子为大宗,有权继承王位,庶子为小宗,通常只能获得一小片封地或作为嫡子的属臣。若正室有多子,则以长幼排序,正妻无子,则在庶子中择最长者继位

  周天子通过册封,将其他庶子分封为各地诸侯,他们在各自的封地内建立诸侯国,与周天子形成地方与中央、小宗与大宗的关系。这些被分封的土地被称作“诸侯国”或“封国”,其统治者即为“诸侯王”或“国君”,他们对封地内的所有资源,包括民众、土地及其收益拥有支配权。诸侯在其封国内,也遵循嫡长子继承原则,将其他小宗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同样依此法将爵位传给嫡长子,并将其财产权分给庶子,使之成为士。如此层层递进

  在这个制度下,诸侯需遵从周天子命令,向周王缴纳贡赋、定期朝见述职,其军队要听从周天子调遣,保卫王室,参与征战。诸侯在国内可进一步分封土地,任命亲族为卿大夫。卿大夫也可向下分封土地和人民给士,同样要求他们履行向上的纳贡、作战等义务。

  通过分封制,周王室的亲属、姻亲和功臣创建了一众新生国家,加强了统治,拓展了疆域。分封制构建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等级体系,构成了周朝社会的基本框架。在分封诸侯的过程中,周天子有效掌控了全国领土,将地方政权建设与中央统治紧密结合,使得国家政权日趋严密,确立了周天子的绝对权威。分封制在全国各诸侯国普遍实行,促成了统一的制度规范,推动了各国的繁荣与发展。

  然而,诸侯国享有的高度自治性,随着时间推移,无疑削弱了王室的权威。到了春秋时期,周王室日渐衰弱,“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各大诸侯国展开激烈兼并战争,争夺土地、人口以及对其他诸侯国的控制权,导致了诸侯争霸局面的出现,分封制受到了严重冲击。

  秦朝统一六国后,废止了分封制,推行郡县制,尽管如此,分封制在一定程度上仍有所遗留。然而,正是由于郡县制的实施,终结了分封制下的割据状态,开启中央集权制度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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