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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糟糕的起诉书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个律师的业务水平的体现与海洋法系国家律师业务水平的体现刚刚好相反。

  因为海洋法系国家,庭审往往是由律师和当事人推动庭审进展而法官消极被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所以他们的律师业务水平体现在嘴上……他们需要在庭审表演,用生动的言辞来打动法官和陪审团。

  而大陆法系则相反,因为庭审是由法官推动的职权主义。所以律师们的业务水平更多的是体现在庭外……他们需要在开庭之前找出最优的庭审方案,然后……写出来。

  没错,就是写出来。一份漂亮的起诉状或者反诉状,加上代理词或者辩护词,罗列出证据,最后在庭审时,以代理词或者辩护词为核心进行庭审辩论。

  至于平时欧美日或者港剧里面的庭审,律师站在法庭中央潇洒的侃侃而谈。必要时做出生动形象的动作和表情,还能博得旁观的观众一笑。时不时大喊“我反对!”、“異議あり!”或者“我抗议!”这种,在大陆法系国家或者是国内,你是看不到的。

  现实是庭审双方都坐在自己的席位上,严肃而刻板的说着自己的意见提供给法官,由法官居中裁判,自由裁量,看看谁的意见更有道理占据上风。

  这才是国内庭审的样子。

  不过自从96刑法以后,国内的审判刑事引入了海洋法系的控辩式审判模式,逐步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

  相信再过十几年,也可以看到律师在国内的庭审上像港剧那样潇洒的对抗。

  当然,现在也只是想想而已。

  所以最少在现在来说,一个优秀的律师,他的功底都是在庭外……他写的案件材料好不好,找的证据够不够充分,适用法条够不够明确,够不够合适。

  有句话说得好,阅读是与作者的一场交流。

  但是苏子长忍不住抱怨:“能写出这样起诉状的律师,你让我怎么跟他交流!”

  “颠三倒四的内容,连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都写的一团乱麻。”

  写作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情起因经过结果。

  这是律师写出来的东西吗?初中生写作文的水平都比这要高好不好?

  更何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放在你面前,你就按照《认定书》中对案子的经过抄一遍就非常的妥当,连抄都不知道抄吗?

  等等,这难道是法律工作者写的?

  苏子长停止了吐槽,疑惑的翻到起诉状的正面,开始看原被告以及起代理律师名单。

  要知道可以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有四种人,第一是原被告的近亲属,第二是公司里受到委托的员工,第三是受到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四是律师。

  当然,还有一种就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是国家为了应对律师不够用的窘迫境地而出台的一种应急办法,由参加了基层法律工作者考试并通过取得资格的公民担任,他们可以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代理民事案件,担任辖区内……一般是指通过并执业的地级市所辖行政区内的公司的法律顾问。

  因为其考试相对于法律资格考试简单的多,所以也有很多人参加。

  但是业务水平相对于律师来说要差上许多,所以苏子长会怀疑是不是原告方请的律师是法律工作者。

  但是原告下面的代理人信息处,写的明明就是律师事务所!

  这是一名律师写的起诉状!

  如果说这名律师是苏子长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那么苏子长一定会让他自己把这篇起诉状吃下去!

  写的都是什么玩意啊,小学没毕业也能写的比这个好吧。

  苏子长也不想想,当年他刚刚入行的时候,为了培训他的业务水平。他老爹可以说将自己所有的经验倾囊相授不说,还把自己的那些在法学各个领域都属于顶尖的徒弟都叫回来带他学习。

  可以说在业务水平这一块,苏子长已经站在了律师界的前列,最少在江城这个城市里,前十绝对排的上号。

  在往日和他打对手戏的律师也都是精英级别的律师,所见所闻都是写作漂亮的案件材料和犀利的辩论。

  这个时候让他帮助陈怡荣这个三流的小律师,对手全是她这一等级的,自然如同一个超级高手回到了新手村。

  对手的出招什么的,在他眼里完全就是一个笑话,甚至有的连笑话都算不上,只是单纯的恶心人。

  这时的他强忍着恶心认真的将原告代理律师所写的起诉状看完。

  他在心里就有了底。

  对方的律师也是一个菜鸟,不然绝对不会连起诉状怎么写都不知道。

  如果说法庭是战场,那么律师就是当事人的战士。证据和法律既是战士的盾牌也是战士的武器。

  那么起诉状自然就是原告律师的攻击招式。

  不过这个招式,在苏子长看来简直就是漏洞百出,而且他还有着致命的错误。

  他的证据!

  附在起诉状后面的证据目录和证据的复印件,就连陈怡荣都可以看出来它们并不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是一个将证据的地方,没有证据一切诉讼请求都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王宇赔偿其修理车辆的损失共计45632元以及相关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

  那么他需要出示的证据包括证明该起交通事故由被告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一点有《认定书》可以确定。

  其次是要证明原告确实因为修车而支付了维修的价款45632元,这个就需要有修理厂的发票来证明了。

  但是原告出示的是什么鬼证据?!

  他竟然拿出的是手写的一张收条?

  他是当法院傻了吗?一张手写的收条?鬼知道是不是你自己随手写上去的!

  要么就是原告根本没有修理车子,所以才没有发票。要么就是他确实修了车子,修理厂也给了发票,但是他已经将发票报销了。

  如果他的车子有保险,那么他找自己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然会赔付,不过会取走他的修理发票。

  这样的情况下,原告陈欣就是摆明了想讹被告王宇一笔。

  不过,他还有一个非常致命的错误,而这个错误将会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

  被告王宇一分钱都不用出,而做到不胜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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